在参加教师招聘考试之前,我相信你们最想知道的那些事,无非就是教师的待遇问题,下面针对教师的待遇问题,优路教育特别为大家做了以下整理: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县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5)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7)【非国家教师待遇工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8)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9)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10)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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