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一般为录取名额的120%;个别科类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同分情况下按语、数、外权重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参加了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投档时其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应层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对于校考成绩列生源地省(市、自治区)前五名的考生以校考成绩优先录取;其它则以校考成绩*75%+高考文化成绩*25%综合分排序录取,考分相同情况下校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中新合作办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以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成绩*60%从高到低排序,并实行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且英语成绩45分以上的优先录取。
未进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录取办法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中新合作办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录取,除自愿申请读该专业者外,不接受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必须在110分及以上且口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体检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选拔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核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杂费。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3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助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特等奖学金为4000元/年,一等奖学金为800元/年,二等奖学金为500元/年,三等奖学金为300元/年。此外,学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给予特困补助。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为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为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为2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入学前向新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向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