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投档,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投档。
体育类、音乐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省外招生中,音乐学(音乐教育)招收音乐类统考的考生;音乐学(舞蹈)招收舞蹈类统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浙江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普通理科专业5190元,普通文科专业4590元,外语专业519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8000元,体育专业5190元,艺术专业8000元。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松山湖校区每生每年1000—1500元,莞城校区每生每年900—1500元。
粤台产业科技学院学费标准:学生赴台学习一年,根据2017年台湾与学校合作高校的学费标准为人民币2.2万至3万元,生活费、住宿费、学杂费未计入,其余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与东莞理工学院其他专业一致,不作特殊收费。
如上级规定收费有调整,则按新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新生奖学金:
(1) 凡第一志愿组填报东莞理工学院、被录取且正常报到的省内新生,若总分超过第一批录取线30分以上(含30分),每生奖励人民币4万元,分4年发放,每年1万元。
(2) 凡第一志愿填报东莞理工学院,被录取且正常报到的省外文科类、理科类新生:若总分在所在省(市、区)第一批录取线上,按总分排序,取最高分新生各1名,给予每生奖励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发放。
注:以上奖励不含征集志愿考生。
2.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杨振宁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鸿发慈善奖学金等,金额由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3.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2000元不等;
(2)企业奖学金:金额由1000元到5000元不等。
4.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每人1000—3000元不等。
(2)企业助学金:金额由1000元到5000元不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6.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8000元。
7.其它:学校还通过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769—22861983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11f5b2ab627b7251757664653f7475643f727f">[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1918
电子邮?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f612554c8c859c8fb692918382d8939283d89598">[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xsc.dgut.edu.cn/z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