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高招“阳光工程”,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录取时,严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同分同志愿的情况下,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本科层次:设有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简称:专业校考)的省(市、区),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文化出档线,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择优录取;认可生源省(市、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简称:统考)的省(市、区),按生源省(市、区)的投档原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投档原则,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成绩相同情况下,以专业、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择优录取。
专科层次:认可生源省(市、区)专业联(统)考成绩,执行生源省(市、区)投档原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投档原则,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情况下,以文化总分、专业、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生源省(市、区)专业联(统)考成绩,按生源省(市、区)投档原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市、区)无明确投档原则,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本科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情况下,以专业、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择优录取;专科专业按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情况下,以文化总分、专业、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无加试要求。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语文成绩须80分(满分为150分)以上外,其它专业对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指导意见》执行。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学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形挺拔,男生身高≧170 cm,女生身高≧160 cm;报考护理学(本科)、护理(专科)的男生身高≧160cm,女生身高≧156cm。
第六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录取期间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并获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超过一周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奖、勤、助、贷、补、减、免”等资助体系,建立学生就学“绿色通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无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学(具体政策以学校公布为准)。
第七章 招生咨询、监督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0—6666058 6666056 6666055(传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新余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b.xyc.edu.cn发布。
新余学院网址:http://www.xyc.edu.cn
新余学院招生工作电子邮?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b95d1a03c1c0c1c0c3cadbf9888f8a97dad6d4">[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监督电话:0790-6666018
电子邮?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15f1b6af6d6c6d6c7f776d552423263b767a78">[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