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类录取,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专业录取规则:学校对在投档分数以上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原则调档;对已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志愿清,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科录取规则为: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后从高到低按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和各省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特征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限制;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养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发改委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学费:
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专业5600元/生/年;理工类专科专业3600元/生/年;文史类专科专业3300元/生/年;部分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加强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培养,以利于学生毕业后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除学校提供的奖学金外,还设有联合办学董事单位提供的企业奖学金和其他企业专项奖学金。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等方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河南工学院招生咨询网址:zs.hait.edu.cn;电子邮?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e501465f8d8b829d9cd3d7d4d1a5d4d3d6cb868a88">[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0373—3691234;传真:0373-3691071;招生监察电话:0373-369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