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本科招生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原则:学院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分,依据考生的投档次序、成绩优先、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成绩相同考生专业录取原则:高考成绩相同的多名考生选择同一专业时,理科参考综合、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科参考语文、英语、数学、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特殊省份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退档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提前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收农村籍考生。
第五章 专业调整及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按不高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录取。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我院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学院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新生报到前学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补等多项奖学金和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内容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详细介绍。新生报到前学院不予发放任何补助。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如下:
学院代码:11230(国标码)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卜奎北大街333号(邮编161006)
学院网址:http://www.qm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haosheng.qmu.edu.cn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
违纪举报电话:0452-2663322